发文日期: 2013-05-24
生效日期: 2013-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地方税务机关对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
2、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本文第二条废止
经研究,现将居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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