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3-07-15
生效日期: 2013-09-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是,对于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且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应视为股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上述规定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就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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