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3-12-27
生效日期: 1993-12-2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自2003年1月1日本文第八、九条中与该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即“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规定废止
2、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在本文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停止执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本文邮电通信业税目自2014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
4、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3年6月16日起实施。
现将《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印发给你们,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3月21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检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同时废止。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一、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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