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1-21
生效日期: 2015-01-2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现就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货物的增值税退(免)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心封关验收后,对由中方境内进入中心的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除外)建设物资和中心内设施自用设备,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二、企业申请增值税退(免)税时,需要提供货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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