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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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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的规定,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各地税务机关反映,这一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着以下两方面
    责任编辑:meng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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