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2-06-12
生效日期: 1992-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第二条至第八条废止,根据《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自2010年11月29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3月24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体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的要求,现将《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请将股份制试点企业的有关税收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反映。 附件: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股份制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促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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