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0-10-12
生效日期: 1990-1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第五条第 3 项废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三
2、条款废止,第三条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附件二,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
根据各地反映和要求,关于对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的若干政策和征管问题,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应税凭证的确定 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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