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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5〕53号
发文日期: 1995-06-09
生效日期: 1995-06-09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发文机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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