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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47号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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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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