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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1〕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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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方便税收征管,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所称“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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