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6-22
生效日期: 2011-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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