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6-08-29
生效日期: 1996-09-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失效,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被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
2.已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通知略)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告中提供名义、形象或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劳务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和广告发布者,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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