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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1987)财农字第316号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1987)财农字第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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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财政厅:    你厅〔1987〕财农字第642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我部〔1987〕财农字206号文的有关规定,不得扩大免税减税范围。老干部活动中心,行政机关占用耕地,不在规定的免税之列,均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6〕5号文件,县(市)人民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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