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出口保险公司更名后继续享受税收协定相关待遇的通知 国税函〔2011〕3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出口保险公司更名后继续享受税收协定相关待遇的通知

    国税函〔2011〕358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1994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韩协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九条以及2007年签订的中韩协定谅解备忘录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韩国出口保险公司(Korea Export Insurance Corporation)作为韩国政府全资所有且行使政府职能的金融机构,可就其从中国
    责任编辑:lirongrong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