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3-06-06
生效日期: 2003-06-0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经研究,现就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兑付机构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n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