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3-07-17
生效日期: 2003-07-1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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