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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7〕5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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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进一步理顺国家与金融、保险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金融、保险企业间平等竞争,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调整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对目前执行55%所得税税率的金融、保险企业,其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为33%。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的预算级次不变。 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
    责任编辑:meng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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