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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89〕8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8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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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结合煤炭企业用地的特点,现对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所属的煤炭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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