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89-08-20
生效日期: 1989-08-20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4号),本文第二条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废止。
2、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第三条“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炭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和第六条“煤炭企业依照上述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实仍有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的规定废止。
3、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本文第二条中的“煤炭企业的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废止,自2025年3月24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结合煤炭企业用地的特点,现对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所属的煤炭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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