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1-17
生效日期: 2009-07-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本文2010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接力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3月24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现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货物劳务税司)。附件: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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