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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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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硝酸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自2007年2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的硝酸铵(税号:3102
    责任编辑:fan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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