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2-02
生效日期: 2007-03-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所得税汇算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所得税汇算鉴证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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