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2-02
生效日期: 2007-03-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 附件:1.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 2.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3.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4.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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