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2-20
生效日期: 2010-02-2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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