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7-12-22
生效日期: 1997-12-22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文第六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三
近接部分省、市的反映,要求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的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企业的营业账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是指自1996年7月1日起按资金账簿账面记载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并非指按1996年7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资金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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