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7-12-29
生效日期: 1998-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0〕21号),本文"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及中央企业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审批"行政审批被取消
2、已被修订,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1月27日起,对属于《目录(2020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下同),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相关《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本文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3、关联文件,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2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 (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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