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2-26
生效日期: 2007-02-26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失效,第三段“对港口…保安费”“同时并入…扣除”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自2011年1月4日起失效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3年6月16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港口设施保安费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交通部批准,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由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向进出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为履行国际公约所进行的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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