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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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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港口设施保安费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交通部批准,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由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向进出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为履行国际公约所进行的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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