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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出口集装箱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48号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出口集装箱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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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中国集装箱工业协会《关于解决国际海运集装箱出口报关、材料核销问题的函》(中集协〔1997〕12号)称,由于新造集装箱是在需方指定堆场交货结算,在其出口时不是作为一般货物报关,而是作为包装物和运输工具随货物一起出口。海关以集装箱送至堆场并验核相关单据后,办理核销并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因无法填写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和离境日期,税务机关不办理退税。因此,中国集装箱协会要求对出口集装箱报关单的出具及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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