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8-06-29
生效日期: 1998-06-2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通知略) 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利于灾区紧急救援,规范救灾捐赠进口物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居民和台湾、澳门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 享受救灾捐赠物资进口免税的区域限于新华社对外发布和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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