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04-14
生效日期: 2017-07-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条款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自2018年06月15日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的第一、三条进行了修改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税务机关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务机关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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