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9-01-08
生效日期: 1999-01-08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62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0年4月15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79号)规定,为确保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及时、准确地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单证录入计算机的方式原则上应采取由退税部门集中录入的方式。这一规定实施以来,保证了有关申报退税数据的录入质量,对加强出口退税审核管理、及时准确办理退税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据有关地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反映,目前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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