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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 国税函〔1999〕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

    国税函〔1999〕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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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转让土地计算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1999]17号)文收悉。对来文请示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中“总面积”的含义,现答复如下:  根据土地增值税立法精神,《细则》第九条的“总面积”是指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总面积。在土地开发中,因道路、绿化等公
    责任编辑:zhang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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