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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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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接一些地区税务机关来文,反映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的矿区使用费的征收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规定,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应按实物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责任编辑:zhang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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