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9-04-09
生效日期: 1999-04-09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修订,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2、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方法,按本文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国税函〔2006〕245号
3、条款废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本文第三条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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