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1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191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函〔199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责任编辑:zhangxue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