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3-18
生效日期: 2016-03-18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本公告第五条自2015年7月1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本文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转让定价问题公告如下: 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二、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境外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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