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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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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对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不够细化,为增强可操作性,需进一步完善规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
    责任编辑:fan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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