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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17号

    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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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拟定了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已公布的禁止进出口商品同样适用于加工贸易方式。   二、本公告自2007年4月26日起执行。   三、本公告中新增补商品在2007年4月26日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经
    责任编辑:fan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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