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4-05
生效日期: 2007-04-05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本篇法规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修订增补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2号)部分废止
本法所附目录被停止执行。
根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拟定了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已公布的禁止进出口商品同样适用于加工贸易方式。 二、本公告自2007年4月26日起执行。 三、本公告中新增补商品在2007年4月26日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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