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4-09
生效日期: 2007-04-0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具体钢材品种和适用退税率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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