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8-01-23
生效日期: 2008-03-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下发以后,各级税务、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共享和配合,提高了土地管理和土地税收征管工作的水平。为了进一步发挥部门协作与齐抓共管的优势,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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