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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7〕3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7〕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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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重要意义  将外商投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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