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8-01-25
生效日期: 2008-01-2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走出去”开发战略,根据现有税收政策,结合当前工作的实际要求,税务总局制定了《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附件:1.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n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