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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1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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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走出去”开发战略,根据现有税收政策,结合当前工作的实际要求,税务总局制定了《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附件:1.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n
    责任编辑:zhaoyingc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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