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1-08-18
生效日期: 2001-08-18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管理,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2号,以下简称“2号文”]中有关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