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1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据各地税务部门反映,部分储蓄机构要求明确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的征免税政策。为完善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利息征税的管理,现将代扣代缴利息税手续费收入的征免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
    责任编辑:zhangxue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