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3-11-11
生效日期: 2014-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条款修订,对本文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计算公式及填表说明进行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18栏次中“18=10-13” 修改为“18=10×(1-减征比例)-13”,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中“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下“(十八)第18栏‘本期应补(退)费额’”的内容,修改为“反映本期应缴费额中应补缴或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18=10×归属中央收入比例×(1-50%)+10×归属地方收入比例×(1-归属地方收入减征比例)-13。”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现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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