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3-11-12
生效日期: 2013-11-12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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