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8-03-21
生效日期: 2008-04-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规范税收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将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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