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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 国税函〔2008〕3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

    国税函〔2008〕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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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浙江、重庆、青岛省(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辽宁、深圳省(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以来,各地按照税务总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的要求,针对一些地区房屋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的问题,建立了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加强了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为深化房地产
    责任编辑:zhaoyingc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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