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8-04-21
生效日期: 2008-04-2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第二、五条进行了修改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3月24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8年1月24日,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税发[2008]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工作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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