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8-05-19
生效日期: 2008-05-19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4号)
2、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关于修改<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背面使用说明的函》(征科便函〔2012〕19号)
3、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
4、条款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第二条进行了修改
5、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为了加强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建立起既有利于税务管理,又适应行业特点的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的有关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