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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0〕2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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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天津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在天津市实行为期1年的出口退税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上取得的租赁船舶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二、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在天津市辖区内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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